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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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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

发布日期:2016-01-01 00:00 来源:http://www.zysjjd.com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颁布部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颁布日期】2001.04.28
【实施日期】2001.04.2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军事教育训练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事教育训练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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