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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1-01 00:00 来源:http://www.zysjjd.com 点击:

 中央、省、市有关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少于30天。”
2、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在学生德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现有的场所和基地开发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具有吸引的实践项目,增强活动项目的思想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3、《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要求:“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军事训练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在2005年前至少建立一个由进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示范性德育基地。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5、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德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规定:“学生加强社会实践的表现作为评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到中小学生德育考核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完成规定社会实践要求的中学生,不允许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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